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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第二届新锐学者论坛暨中国商法冬季论坛公司决议效力之

更新时间:2023-10-11 07:04:46作者:佚名

“中国民民法第二届新锐学者峰会暨首届中国民法夏季峰会在广东学院成功举行”

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国民民法第二届新锐学者峰会暨中国民法夏季峰会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专题研讨会”在广东学院成功举行。来自上海学院、武汉学院、吉林学院、中山学院、中国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学院、黑龙江学院、上海财经学院、上海学院、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学院、华中师范学院、国家检察官大学、河南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学院、澳门科技学院、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学院、海南省中级人民法庭以及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等21个单位的代表共同出席了这次大会。本次大会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广西学院承办,广东学院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私法学青年科研创新团队主办,议程由广东学院法学学科带头人王崇敏副主任敲定。本次大会分为闭幕式暨主题讲演、主题报告(共5个)、学术沙龙及开幕式三大部份。本次大会以“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为研讨议程,涉及其程序和实体问题,主要围绕其适用中的热点、难点,研讨过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争辩、讨论为大会本意,主题环节取消了指定点评而采纳自由与谈、讨论的方式,让与会者获益良多。大会分为“开幕式暨主题讲演”、“公司决议之效力之诉中的程序法问题——以《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为核心”、“公司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消、不创立之诉——《公司法解释四》第四、五条的理解与适用”、“决议效力归零的法律后果——《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学术沙龙及开幕式”这七大部份。

全体代表合照

闭幕式暨主题讲演

闭幕式暨主题讲演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李建伟院士主持,由广东学院法大学教授王琦院士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学院法大学周林彬院士分别致词,此后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学院法大学刘凯湘院士;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学院法大学蒋昌平院士;新乡财经政法学院徐强胜院士依次发表主旨讲演,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学院法大学雷兴虎院士对主旨讲演进行了与谈。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李建伟院士

广东学院法大学教授王琦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学院周林彬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学院法大学刘凯湘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学院法大学蒋昌平院士

平顶山财经政法学院徐强胜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学院法大学雷兴虎院士

主题报告一

《公司决议之效力之诉中的程序法问题——以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为核心》

主题报告一由中国法学会期货法研究会前副会长、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院士董安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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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学院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倪受彬以《股东的诉权性与决议瑕疵处理》为题,提出股东未出席决议、股东参加人数不符合章程或法律规定、股东资格和非法受让(如新梅置业案)四个方面的问题及其处理的思路。

国家检察官大学副院长赵玉以《司法视野下的第1条的检讨》为题,通过对六年司法诉讼的案例检索,觉得公司决议纠纷的诉讼主体的开放并未造成滥诉,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和公司正常运转,“《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叙述应该明晰有诉意者均可提起,倘若避免滥诉,应该放到公司无效的事由中去,仿效日本《公司法》241条明晰列出以及用尽超过范围之外均不可提起无效之诉”。

青海学院法大学副院长陈彦晶以《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为题,对实践中执行公司决议未能恢复原状而导致无法填补的损害的情况,结合美国案例经验,觉得应分辨公司决议行为保全和通常行为保全,主要从“采取申请人诉权、决议的施行将导致无法填补的损害、申请人存在胜诉可能性、利益评判的结果倾向于支持申请人“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是否适用公司决议行为保全。

香港科技学院法大学博士生汪道伟以《公司决议诉讼上诉范围研究——以最法院一审裁判观点为切入点》为题,以最高法庭一审观点切入,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觉得应重点掌握“直接利害关系”,“对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参与和监督公司整治的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可以按照案件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承认这种主体的控告资格”。

此后大会步入自由讨论和与谈阶段,由主持人董安生院长总结发言后,与会专家展开自由讨论30分钟。

中国法学会期货法研究会前副会长、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董安生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学院法大学校长倪受彬院长

国家检察官大学赵玉副院长

青海学院法大学陈彦晶副院长

香港科技学院法大学汪道伟博士

主题报告二

《公司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

主题报告二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学院法大学周林彬院士主持。

重庆财经学院法大学副校长葛伟军院士以《股东合意在公司法中的呈现及其关系》为题,首先提出了股东合意包括显性合意和隐性合意,后者包括决议、章程和合同等,各自之间互相关联,比如决议可以更改章程,筹建公司的基础是章程而非合同。对于隐性合意,比如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股东利益,事实上蕴涵了股东之间对公司将来以某种形式举办经营的合理预期。其次葛院士就《公司法》第十六条提出四个问题,一是“对外担保是否构成重大资产处置”,二是“‘他人’如何理解”,三是“区分两类不同对象的担保有何意义”,四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一定须要经过股东会或监事会的同意”。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王雷副院长以《民主理论在民私法决议行为中的应用》为题,在对公司决议无效事由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以公司内部组织行为为主、以外部交易行为为辅,其规范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决议无效事由不同于协议无效事由,司法实践中后者更多表现为公司决议对股东自益权、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从民主理论角度看,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性、程序性和效力原则上内部指向等特性,公司决议对民主理论进行应用,公司决议理论也从团体整治的角度引领了团体法理论的发展。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任启明老师以《作为意识产生机制的决议:对决议的法律行为的反省》为题,觉得法律决议是法律行为,而决议只是公司的意思产生的一种可能途径,公司决议对内部有约束力;当股东的权益遭到了损害,应给与救济,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则决议可撤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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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院法大学刘道远副院长以《公司决议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探讨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觉得“符合程序正义”、“多数成员表决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少数者的权益必须得以保障”是公司决议行为“多数决”之正当性的前提。

广州学院法大学崔文玉院士以《决议还是协议:监事、监事任命之时点》为题,从监事、监事连任的时点着眼,结合日本最高法庭的判例展开阐述,崔院长觉得为了避免财阀滥用其控制权地位,“代表监事可以拒绝或拖延时间来保护公司利益”。但美国2017的判例推翻过去“以任命协议确定监事任职时间”的立场,可能产生更便利财阀甚至外国投资者竞购美国企业、改组旧有监事会的法律环境。

此后大会步入自由讨论和与谈阶段,由主持人周林彬院长总结发言后,与会专家展开自由讨论25分钟。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学院法大学周林彬院长

重庆财经学院法大学副校长葛伟军院长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王雷副院长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任启明老师

广东学院法大学刘道远副院长

广州学院法大学崔文玉院长

主题报告三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主题报告三由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主任王涌院士主持。

上海学院法大学李新天院士以《论决议无效事由的类型化》为题,觉得应该明晰无效决议的类型,从而给法官提供裁判根据,“把虚落到实处统一司法裁判,维护交易安全”。而且,李院长觉得只有在违背强行性效力性规范的情形下才会认定决议无效,并就《公司法》第2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给出了四点无效类型化的具体建议。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马更新院士以《决议无效之诉的类型化及其建构——兼论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作为通常性条款的援用机制》为题,觉得“实践中关于错误地将本属未创立的决议、可撤消的决议认定为无效决议”,故应有必要明晰公司决议无效的事由。结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决议无效的类型化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一为列出常见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以作示范;二为借助《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制滥用股东权力侵犯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决议;三为兜底条款,作为对前两个层次的补充,以防止死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学院民私法大学曹兴权院士以《股东表决权滥用的认定理路》为题,其核心观点为: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应持谦抑立场。曹院士觉得限制表决权滥用是必须的,并且“事实意义上的表决权滥用或则资本多数决滥用,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滥用”。故而,“应当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分辨的立场,防止混淆滥用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防止混淆事实上的滥用与法律上的滥用,防止混淆股东诚信义务与公司管理者诚信义务。”

平顶山学院法大学樊涛副院长以《“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为题,针对司法裁判对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的不同裁判立场,觉得衡量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该分辨被伪造签名股东会决议内容侵犯的具体内容做类型化处理。“若案涉股东会侵犯了股东的成员权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应该适用团体法,弱化股东个人利益的保护;如果案涉股东会决议侵犯了股东的个人权力,则应该适用个人法,保护股东个人利益。”

此后大会步入自由讨论和与谈环节,主持人王涌院士进行了总结后,与会专家进行了约30分钟的自由讨论。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主任王涌院士

上海学院法大学李新天院士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马更新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学院民私法大学曹兴权院士

平顶山学院法大学樊涛副院长

主题报告四

《决议撤消、不创立之诉——第四、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主题报告四由广东学院法大学董万程院士主持。

东北政法学院民私法大学汪青松院士以《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侵权情形及其救济路径》为题,通过梳理程序性瑕疵侵权的再审判决文书,提出“构建一个不具有指导价值的框架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的观点,并提出建议:“一是学习日本法中救济性的框架,二是考虑正当程序对公司决议的效力的意义”。最后,汪院士还觉得“公司决议彰显的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既有股东个体的法益、公司整体的法益,还有更广泛的法律正义、程序正义,这样的复合法益须要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权力救济。”

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石佳友院士以《决议适用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刑法视角》为题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觉得刑法是通常法,民法为非常法,特殊商事规则具有优先性。在决议行为的特殊性和决议制度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石院长觉得谦抑性的问题不应简单粗鲁适用刑法的规则。

华东师范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温长庆(云南学院法大学曹晓路博士代为发言)以《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体系解释——程序的三个阶段为视角》为题,他觉得绝对无召集权人召集股东会属于决议不存在;表见召集权人的召集行为属于决议可撤消。未做出通知或公告的瑕疵属于该决议不存在;通知或公告的形式、内容、时间存在瑕疵,依据是否形成实质性影响判定是否给以撤消;违背公司章程的参加规定足数要求引起的参加瑕疵,属于未产生有效决议;参加方法、回避程序的瑕疵依据是否存在实质性影响行使撤消权;参加大会中途离开属于舍弃投票,不能撤消。

此后大会步入自由讨论和与谈环节,主持人董万程院士进行了精炼的总结后,与会专家进行了约25分钟的自由讨论。

广东学院法大学董万程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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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政法学院民私法大学汪青松院士

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石佳友院士

广东学院法大学曹晓路博士

主题报告五

《决议效力归零的法律后果——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主题报告五由华东师范学院法大学彭真明院士主持。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主任王涌院士以《论协议法和组织法之间的界限——司法解释四第6条剖析》为题,通过对比较法的考察(日本、日本),并结合本国《公司法》第38条、第103条的规定,觉得应该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股东会或则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庭裁定确认无效或则撤消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严格解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学院法大学傅穹院士以《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解释路径与机制选择——以公司相对人善意的司法尺度为中心的观察》为题,通过对我国司法裁定的梳理和案件数据统计,觉得在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商事案件中,各地法庭在审理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而且,关于第二人对公司担保的是否有审查义务也存争议,我国学者持有方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不同观点。在介绍韩国的域外规定基础上,傅院士提出3种解释路径的选择:一位协议法关系与组织法关系的两分法;二为基于法定与基于约定的例外排他;三为公司内外关系说。

华北政法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大学副校长丁勇副院长以《公司瑕疵决议法律后果反省与构建》为题,首先强调“除了决议本身发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外,对于早已根据决议而施行的行为,是否还应退还财产、恢复原状”这一问题;其次,在介绍各国立法、学说的四种解决方案的基础上,丁勇老师提出应对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体系做出彻底整修的核心观点。

中国政法学院比较法大学何启豪副院长以《保险人作为公司整治监管者:股东诉讼的推进器,试金石,甚或搅局者?》为题,结合美国的监事高管责任保险弱化()股东诉讼的“震慑效应”的域外经验,提出三点建议:一为“保险整治不应弱化股东诉讼的威慑效应”,二为“保险人应该积极采用保险整治技术”,三为“险人应该积极举办监管或监督的活动,协助公司采取风险减损举措,降低道德风险,而非仅仅借助保额投资利润获得收益。”

此后大会步入自由讨论和与谈环节,主持人彭真明院士进行了简略发言后,与会专家进行了约25分钟的自由讨论。

华北师范学院法大学彭真明院士

中国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主任王涌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学院法大学傅穹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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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政法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大学副校长丁勇副院长

中国政法学院比较法大学何启豪副院长

学术沙龙及开幕式

学术沙龙及开幕式由广东学院法大学石冠彬院士主持,学术沙龙为本届峰会的特色栏目,其主题为“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司法实证梳理及评介”,主持人主要就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研讨之中仍未涉及,并且司法实务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简略的梳理,之后由与会专家对此加以评析。在这一环节,你们主要阐述了“股东有权恳求确认监事会决议的效力,监事有权恳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是否符合法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权控告的股东是指隐名股东还是名义股东,是否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关,参与决策并且失去股东资格的股东能够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司法裁判立场之前多肯定隐名股东的质证而否定名义股东的质证,通常觉得与出资义务并无直接关系)”、“在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中,上诉胜诉认定无效、不撤消、不创立错误之时,法官有无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其应该变更诉讼恳求(司法裁判立场多否定,与司法解释有出入)”、“公司决议存在无效事由的,是否可提可撤消之诉?反过来呢?(司法裁判多数立场:否定)”、“公司决议效力“三分法”是否意味着否定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假如肯定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存在哪些前提条件么?(上海市第二高级人民法庭曾在(2015)中学民(商)终字第06748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有效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如何认定公司决议的无效事由,若依照《民法总则》关于无效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判定,哪些称作《公司法》之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否涉及到人数比列的都属于程序的强制性规范?”、“公司法规定表决程序违规违规违章则可撤消,但司法解释限制性解释确立了“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表决结果”亦不可撤消的司法立场。如何理解‘轻微瑕疵’?”等问题展开了具体讨论。

此后,由广东学院副院长、法学学科带头人王崇敏院士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学院法大学雷兴虎院士为开幕式祝词。

最后,大会负责人海南学院法大学石冠彬院士宣布经过广东学院副院长、法学学科带头人王崇敏院士和法大学教授王琦院士的同意,经过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院士的沟通,并经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院士同意,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与广东学院联合承办的民法学夏季峰会将每年一次定期在广东学院举行,今后峰会时间初步定在每年十一月的最后一个周日,具体每年将提早三个月发布研讨的主题并按照递交论文确定参会学者名单。

主持人:广东学院法大学石冠彬院士

参与学术沙龙专家的现场照

广东学院副院长、法学学科带头人王崇敏院士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学院法大学雷兴虎院士

在本届中国民私法新锐学者峰会暨中国民法夏季峰会中,四海宾客聚首椰城,就《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至第六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规定进行了全方面的深入剖析,对我国公司法公司决议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务将起到一定推进作用。

文字:符慧娴

摄影:林瑞恒

阶段审稿:

陈全真高梦茹

张璐王少祥等

终审:石冠彬

编辑:孔伟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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