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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每日一题 | 经济法案例分析 | 华政考研经济法热点

更新时间:2022-12-26 11:02:26作者:佚名

每日一题&热点

前言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经济法训练

【本题题型和分值】:华政经济法考研(14分)

【答题建议用时】:2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好好做题,不浪费好题目

【开始做题】:甲在A市水泥协会乙、丙、丁的胁迫下,加入该协会并签订了一份《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停止生产。A市水泥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使A市部分水泥企业停产,通过减少水泥供应量,实现提高水泥价格。甲诉至法院,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甲的权益,请求判决乙、丙、丁、水泥协会连带赔偿甲的经济损失。试从经济法角度对本案进行评价。

【参考答案提示】

上述案例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构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常见形式是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产量控制、联合抵制等。案例中的行为构成的是产量控制。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经营主体的资格

垄断协议行为主体应当是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具体到本案中是甲、乙、丙、丁。

2、限制竞争的目的

主体之间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在本案中表现为“减少水泥供应量,实现提高水泥价格”。

3、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企业之间不管有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只要通过协调行为实施了共谋,采取了限制竞争的实际行为,就属于法律所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在本案中表现为水泥协会及其发起人签订了合同。

4、损害市场竞争的后果

这是指企业间的垄断协议与损害市场竞争的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在本案中表现为水泥协会及其发起人签订的合同与损害市场竞争的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甲作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这是不可以的,应当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因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之间对垄断利益作重新分配,而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基于正当合法的基本原则。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

【考生复习提醒】

很多同学很怕案例题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但案例题是需要分类别的,一如上述案例,就属于简单的案例题,这种简单的案例题的关键是找出切入点,切入点找到之后,就是纯粹的是否背诵过和是否会答题的问题。从背诵的角度来说,垄断协议无疑是考试的重点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多数同学应该也是有背诵的,但真的答题的时候你是否还记得?是否记得全面?另外,从答题的角度来说,本题,一定要结合分析,很多同学,只写背诵了的东西,对于本案没有较多文字的阐述,那也是要扣分的。

如何背诵才能全面、有效、记得牢固?如何答题才能全面、有效、尽量得满分?

一定要好好研究下哦!

——以上节选自《震川考研热点增补及关注/每日一题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