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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团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28 21:03:32作者:佚名

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

对朴素的民主主义者而言,"一人一票"、"全民普选"也许是民主最直观的表现了。可是,在美国的国父们看来,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奠基者们,与其说是谨慎的民主主义者,不如说是积极的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视界里,民主几近于"多数人的暴政",是群氓之治,而自由所代表的财产、安全与追求幸福的权利远高于民主的价值。麦迪逊专门指出了民主政体的危害:"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联络和结合是政府行使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和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

接着,他分析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区别,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与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麦迪逊所谓的共和政体指"采取代议制的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里"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这样一种判断,并非仅仅是立宪精英们闭门思索而对民众治理能力的轻视,而有更深层次的保护少数人权利和自由的考虑。著名的第51篇里有着这样的表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如果多数人有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

事实上,现代西方的民主一开始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西方民主的核心是个人自由,是对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自由大宪章》、《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里都有深刻的体现。但是,民主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自由,甚至单纯的民主只会伤害自由。在自由的保护上,宪政共和比民主也就具有更高的价值。因此,我们在追求民主的时候,绝对不能把民主量化,如果仅仅追求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民主的纯粹程度,而忽视了自由的保护和宪政的巩固美国的选举制度,那么就不能不是舍本逐末、买椟还珠了。

选举团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保护小州、包办少数人的利益。它是宪政分权的结果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和对人的野心的不信任。在制宪代表们辩论之时,就要求用权力对抗权力,因此反对由国会选举行政官,同样也反对由州长选出全国的行政官;另一方面,由于担心民众大多数的暴政而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而反对采用人民直选的办法。

总体说来,美国不仅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同时更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国家,它并非要求简单的大多数,而更强调尊重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共和与民主的价值综合和协调运行共同捍卫了美国人民的自由和财富。这样,即使2000年的大选出现了波折,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依然有条不紊、充满活力。这一点,未尝不归根于美国立国者们对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的睿智选择。